今年,全國連續發生多起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安全事故。3月30日,湖南長沙某公園“高空飛翔”發生故障,34名游客被困20米高空后滯留3個余小時;7月12日,哈爾濱某歡樂世界發生一起溺亡事件,四歲女孩被排水口吸入,搶救無效死亡;7月29日,吉林延邊某樂園海嘯池在造浪過程中產生巨浪,將池中部分游玩者沖到海嘯池邊緣和池外,造成44人受傷;8月24日,濟寧某水上樂園發生觸電事故,造成1死3傷。這些事故造成包括兒童在內的人員傷亡,社會影響大。
前段時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下發《關于加強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指出當前一些游樂場還存在經營管理主體安全責任不落實、游樂設施的生產和運行管理不規范、游玩者安全意識薄弱等問題。要求游樂場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游樂場所安全管理工作,嚴防同類事故反復發生。
筆者通過這幾年的實際工作經驗,對中小樂園大型游樂設施使用現狀問題進行分析,提出了應對措施,希望中小樂園切實遵守法規標準要求,完善游樂設施各項安全管理要素,提高安全運營能力。
一、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或未能有效落實
如:中小樂園未能履行定期報檢制度,未按要求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申請定期檢驗;一些中小樂園無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設備技術檔案未得到良好保存;有的樂園甚至未單臺制定設備操作規程;一些中小樂園對設備的定期日常檢查及維護保養制度未引起足夠重視,設備使用過程中故障頻出。
應對措施:中小樂園應注重加強大型游樂設施方法規標準學習,制定且完善適合自己樂園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別是在制度執行前應做好宣貫講解工作,做到制度宣貫全員參與。樂園安全管理人員應持續跟蹤制度是否持續符合法規標準要求,制度有無有效落實方面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大型游樂設施法規標準認識不清,
安全責任主體未嚴格落實
如:中小型游樂園(場)內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在大型游樂設施運行期間脫崗外出(違反《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監154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 國家法定節假日或舉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前,未對大型游樂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違反《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監154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
應對措施:中小型游樂園應加強單位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法規標準的教育、培訓及學習工作,熟練掌握大型游樂設施相關法規標準各項具體要求,在思想上重視大型游樂設施的法規標準,行動上真正承擔起大型游樂設施安全主體責任。
三、作業及管理人員崗位職責未明確或不清晰
如:一些中小樂園未能與作業及管理人員簽訂崗位安全責任書,作業人員對自身崗位職責模糊不清,管理人員對自身的監管職責認識不到位,在游樂設施發生事故故障情況時,出現責任推諉現象。
應對措施:中小樂園應注重作業及管理人員崗位職責制定,采取不定期考核、日常監督、事故故障責任追究等形式,切實落實各崗位人員的崗位職責,按照“失職追責、盡職免責”的要求,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強化事故故障警示教育作用。
四、未定期開展大型游樂設施隱患排查治理,無風險預警與風險防控機制,一些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如:某樂園“松林老鼠”立柱根部方管爛蝕銹穿未修理,設備仍對外運營;某樂園四周安全柵欄破損缺失且長久失修,設備仍對外運營;某小型水樂園主電路漏電保護裝置長久失效,未定期檢查,也未能排查到安全隱患;某景區內往復式“滑索”使用單位,對牽引索存有繩股斷裂未及時更換;某“母子觀覽車”使用單位未對吊廂吊掛耳焊縫定期檢查,導致焊縫銹蝕斷裂,吊廂高空墜落。
應對措施:中小樂園應學習并運用大型游樂設施先進安全管理理念與技術,如:大型游樂設施危險源識別、風險評估、安全分析、安全評估、安全控制、風險管理、事故預警預防、分類管理、標準化管理等,形成大型游樂設施安全使用管理標準化,切實提升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各監管部門要嚴格實施信用懲戒,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冒險經營的,嚴格按規定將負有責任的經營管理主體和有關人員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實施有效懲戒,切實提高經營管理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
五、作業人員未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如:大型游樂設施運行前開展安全檢查工作不仔細、不認真、不到位,有的甚至未開機試就盲目運行;作業人員在未確認運營條件(如風速、天氣條件、人員數量等)是否符合要求下就開機營運;作業對設備項目乘坐要求人員管控不嚴,出現不符合乘坐條件要求的乘客參與游樂活動;作業及服務人員在乘客乘坐前,未向其講解足夠的安全注意事項、禁止事宜,乘客不清楚安全乘坐要求等等。
應對措施:定期開展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并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作業人員應嚴格落實操作規程及作業人員守則,特別是明確設備每日開機檢查、試運行要求;反復強調每次開機運行條件及要求,特別是對一些災害天氣,樂園應做好預警與風險防范措施,不滿足開機運行條件的堅決予以停用;作業及服務人員應做好乘客篩選及開機運行前注意事項、禁止事宜的提醒與警示。
六、應急救援預案應急處置措施不全面,應急救援演練“演”的多,“練”的少,高空救援、備用電源救的“多”,技術處置的“少”
如:某單位應急救援演練多年反復在同設備、同故障、同場景,用同種應急救援方法進行高空救援,救援演練存在反復“演”的嫌疑,殊不知設備故障、失效的可能遠遠不止這種故障、這種場景,長期以往,一旦設備發生其他突發故障,救援人員就會束手無策,錯誤應急處置,把簡單的故障事件演變成特種設備事故;救援人員對設備結構及控制原理認識不清,遇到突發故障,不知道采取何種應急措施進行處置,總以為在演練中的“高空救援”、“備用電源救援”是萬能的,習慣性思維采用“高空救援”、“備用電源救援”,避而不從設備固有結構原理,用技術應急處置的方法,恢復設備運行,疏散被困乘客;遇到突發事件,緊急情況,現場作業服務人員對安撫乘客語言及方法不熟練、不熟悉,自身的恐慌進一步引起乘客的恐慌等。
應對措施:中小樂園應對作業人員崗位職責范圍內的設備結構及控制原理進行教學、培訓并定期考核,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增強作業人員對設備結構及控制原理認識深度及程度,特別是有針對性的加強設備技術應急處置能力的教育與培訓工作,把作業人員迅速排除故障的技術能力作為樂園核心工作要點進行抓??;中小樂園在應急救援演習時,除了能正確運用“高空救援”、“備用電源救援”方法進行救援,還應從設備結構原理出發,利用技術處置的方法救援被困乘客,日常演練可以增加“練習”技術應急處置方法,打通故障設備的“任督六脈”,達到快速救援乘客的目的;每臺設備的應急救援預案應增加技術應急處置方法,要求救援人員只在無法技術處置或處置措施失效等情況下,才啟用“高空救援”,降低設備故障事件引起的惡劣社會影響。
七、作業人員日常發現隱患能力有待提高
如:檢驗工作中,檢驗人員時常能發現各種重大安全隱患,而中小樂園由于自身專業能力水平不足、安全意識單薄,對每日、月、年檢查及維護保養不重視,總以為設備無異響、無明顯沖擊振動、能正常運行就是安全的,不用技術檢查和預防性維護保養去發現安全隱患。
應對措施:“海因里希法則”提出300∶29∶1法則,意為:當一個企業有300起隱患或違章,非??赡芤l生29起輕傷或故障,另外還有1起重傷、死亡事故。中小樂園應提升作業人員專業技術能力,強化游樂設施安全隱患排查識別的能力與意識,提高設備重大安全隱患的檢出率。
八、安全檢查記錄未引起足夠的重視
如:中小樂園對日常安全檢查記錄、運行記錄、維護保養記錄、修理記錄、事故故障記錄、救援演習記錄等管理不規范,安全檢查記錄或內容不全、不詳實、不真實,記錄格式、內容、項目及人員簽字不規范、不完整,內容不能追溯。
應對措施:中小樂園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每臺設備使用說明書要求編制大型游樂設施定期檢查項目、內容、要求及方法,明確作業人員填寫要求,做到記錄可追溯,可統計。并通過記錄做好統計分析,特別是針對設備故障及隱患排查的分析,采取預防措施,做好預防性維護保養工作,避免各類安全隱患、故障重復發生。
九、對大型游樂設施認識深度不夠,
盲目將大型游樂設施小型化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規定大型游樂設施,是指用于經營目的,承載乘客游樂的設施,其范圍規定為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載人大型游樂設施。
中小樂園由于對大型游樂設施定義認識深度不夠,盲目聽從某些單位或者個人的說法,將大型游樂設施小型化使用,而此類“大型游樂設施”監管存在空白,一旦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應對措施:中小樂園應對在用“游樂設施”是否屬于大型游樂設施有足夠的甄別技術,真正理解運行線速度、運行高度的定義要求,嚴禁采購并“小型化”使用大型游樂設施。(注:運行線速度是指運行過程中,乘人部分達到的最大線速度;運行高度是指乘客約束物支承面(如座位面)距安裝基面運動過程中的最大垂直距離。)
據以上九點內容分析,中小樂園內使用的大型游樂設施使用現狀還存在諸多問題,形勢不容樂觀,多個環節、多個方面存在普遍問題,依靠監管部門的日常及節前監督抽查,安全是無法保障的。中小樂園應以經濟效益和安全效益并重,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設備的日常檢查及維護保養工作,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團隊建設與能力提升,落實各項安全職責要求,確保大型游樂設施安全運行。